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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就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日期:2023-12-13     浏览:61     评论:0    
核心提示:3月1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一轮农机购置
 3月1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最近,两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意见》的主要精神要求和贯彻落实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题采访。

  记者: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体上是如何考虑的?

  答: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在保持上一轮政策实施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着力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通过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提高重点区域水稻插(抛)秧机、重型免耕播种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农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补贴标准。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突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在政策管理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效能。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记者: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全国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由2018~2020年的15大类42个小类153个品目调整扩展为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基本涵盖了粮食等主要农作物以及生猪等重要畜禽产品全程机械化生产所需的主要机具装备。重点增加了丘陵山区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初加工急需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建设的机具品目,减少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以进一步满足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意见》明确,各省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全面落实“有进有出”的原则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本省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并按年度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全国补贴范围可针对各省提出的增补建议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记者:在补贴标准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总体上继续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为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化、便利化水平,赋予省级更大自主权,推动补贴标准“有升有降”,在四个方面推出了新举措。一是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在此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二是明确各省围绕提升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和丘陵山区农机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高端、智能农机产品,可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或同一品目不同档次的产品,提高其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且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在20%的幅度内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三是要求各省选择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其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以下,推进农机装备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四是明确各省在公开补贴产品信息表时,不再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增强购机者议价自主权,鼓励市场充分竞争,防范部分企业按照补贴额来定价,维护市场公平。

  记者:在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决策部署,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的支持力度。一是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作为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尽最大限度满足脱贫地区的补贴资金需求。二是优先将脱贫地区特别是丘陵山区农业生产需要的机具品目列入全国补贴范围,包括食用菌生产、果业发展、茶叶生产以及薯类、瓜果菜蔬和莲子、板栗、辣椒等特色产品生产初加工等方面的品目,不断满足脱贫地区农民群众的购机需求。三是选取脱贫丘陵山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将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缓解脱贫地区农民群众的购机筹资压力。四是继续在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垦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当地农牧民购机用机。

  记者:在支持农机科技创新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意见》围绕加快农机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明确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多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农机科技创新,加快补短板、强弱项。一是支持各省将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明确专项鉴定产品范围不受全国补贴范围限制,品目数量和资金规模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二是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暂不能开展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等。成套设施装备试点品目数量和资金规模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单套补贴额最高可达60万元。对2020年已列入试点范围且符合新一轮政策规定的农机新产品,相关省重新备案后,其试点资质可适当延长。三是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明确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由于试点机具资质渠道逐渐完善,鼓励相关省提高试点机具资质门槛,进一步提升植保无人飞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四是提高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明确各省可选择部分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提高其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且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在一定幅度内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对种业急需的玉米去雄机,按30%的比例足额测算补贴额,并可突破5万元单机补贴限额。

  记者:在便利农民和企业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意见》围绕政策稳定实施、补贴机具投档、补贴资金申领与兑付等事关农民和农机生产企业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了一系列便民利企具体举措。主要体现在“五个全面”:一是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实行常年受理,方便企业随时便捷投档。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未发生变化的补贴产品,其补贴资质继续有效,年度间不需重复投档。三是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四是全面实行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定期发布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业务协同,推进数据共享。五是全面推行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将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将公示时间由20天缩短至5个工作日,将财政部门兑付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让农民尽快享受政策实惠。

  记者:对补贴资金分配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支出方向,主要包括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强调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用于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明确选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省份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资金支出方向可包括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探索多种政策工具叠加使用的农机化综合性扶持政策体系。要求各省要按需开展县(市)际余缺调剂,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明确补贴资金出现较多缺口的省份,应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省级财政应当依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考虑到各地农业发展实际和地区差异性,以及财政资金供需情况,鼓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优先用于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补贴,与中央财政资金互为补充,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叠加效应。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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